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监控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作者:实验室处
时间:2023-11-23
为加强实验室监控管理,保障实验室及师生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隐私安全等,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统一部署的实验室监控,学院、课题组自行安装的可参照执行。
二、学校负责实验室监控的管理工作,由指定的监控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控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
三、学校保证实验室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若因正常维保工作确需中断的需保留完整的维保台账。
四、非监控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查看监控,因工作需要确需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的须提供书面申请,经申请人所在学院(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查看监控。
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控录像资料;不得泄露学校安全秘密。
六、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3年11月23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