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作者:实验室处 时间:2023-04-21

各学院(部门):

为贯彻2023年全国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3〕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100号)要求,着力提升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全力保障亚运会赛事筹办,结合我校实际,启动2023年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学院(部门)要高度重视2023年实验安全工作,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执行新印发的《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检查要求

各学院(部门)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3)》,组织实验室(包括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技能实训中心等)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

检查重点项目:

1.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安全准入的落实情况;

3.实验室用水、用电、用火安全情况;

4.实验室消防安全情况,包括消防和应急设施(如灭火器、应急喷淋等)的设置和维护情况、实验室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

5.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验室内管制类试剂的规范使用情况、对历史遗留试剂和不明试剂进行全面摸排和清理;

6.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收集和按时清理情况;

7.气体钢瓶的规范存放和使用情况。

三、检查安排

1.学院自查自纠阶段:通知下发至5月15日。

各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自查方案,建立自查台账,逐条整改落实,并将《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的书面稿(第一责任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和电子稿同时于5月15日前报送至实验室处。

2.学校督查阶段:5月中旬到5月底。

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学院(部门)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若省教育厅安排检查,则按省厅确定时间提前几天进行。

3.教育厅现场检查阶段:5月下旬-7月中旬,以教育厅通知为准。

联系人:张卫军 电话:28868258 邮箱:hznu_zwj@163.com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

附件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3)

附件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模板)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