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管理处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2-1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急救预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下列九类:1. 爆炸物品;2.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3. 易燃液体;4. 易燃固体;5. 自燃物品;6. 遇湿易燃物品;7.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8. 毒害物品;9. 腐蚀物品。

第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我校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危险化学品管理及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宣传部、公共事物管理处、后勤发展总公司、生命与环境科学院、临床医学院、理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基础医学部、护理学院、卫生所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校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及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全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监督机关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的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泄露、中毒、伤亡等事故,要严格按照《杭州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处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与保管

第六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必须明确职责,实行安全责任制。保管员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八条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仓库内的温度要控制在30℃以下,通风良好。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九条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

第十条压缩气体(剧毒、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部位(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 米。

3.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体,每两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体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如氧气不少于2kg/m2)。否则,空瓶被供气单位扣留,并要罚款时,一切由使用人负责。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装坏阀门,造成事故。无瓶帽则不予充气。

第十一条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领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做到按需领取,使用过剩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及时退还保管员,实验室里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学危险物品。领用及退还时,保管员必须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和报废

第十三条申购剧毒品、爆炸品需填写“申请批准表”,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学院领导同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送分管副校长审批,批准后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存放太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化学危险物品,由校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集中销毁。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十六条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斜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启运。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夏季气温在30℃以上,从上午10 时到下午4 时,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品及氢气、液气、乙等气瓶。

第十七条不得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十八条提取剧毒品、爆炸品要二人提货,并带有身份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医用麻醉药品、毒品等国家控制药品、试剂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