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作者:实验室处 时间:2023-12-08

各相关学院(部):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因实验动物安全管理不当,造成实验人员感染传染病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动物管理,防范生物安全相关风险,根据《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63号)、《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杭师大发〔2023〕3号)、《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杭师大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购实验动物的必须在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信息化管理系统(http://lac.hznu.edu.cn/)统一采购,统一接收;课题组如需自行采购动物如定制的基因编辑小鼠等,必须在实验动物中心备案、审核后方可进行采购,且动物需要饲养在实验动物中心指定的区域。

二、实验动物只允许在校实验动物中心进行饲养。如实验所需将动物带离中心须征得中心同意,须在当天将动物尸体返回实验动物中心尸体暂存间,并做好登记;若带离中心后还需继续饲养的动物,须当天返回至实验动物中心一楼暂养室,暂养期间须遵守暂养室相关管理要求。

三、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或经实验动物中心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实验动物的尸体必须交由校实验动物中心集中收集,并由学校统一进行规范处置。

请使用实验动物的相关学院高度重视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实验室和师生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或造成生物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附件:

1.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pdf

2. 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