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管理处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2-1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投资效益;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各种经费渠道购置或外单位调入、捐赠、自制的单价在800 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3000 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种软件,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部门、中心)二级管理体制,校级归口管理部门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条各学院(中心)、部门应有一名处级领导分管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根据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总保管员1 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等工作,并与主管部门经常保持业务联系以保证管理渠道畅通,在工作岗位调动或人员调整时办好移交手续。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

第六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购实行立项申报制度,各学院、中心要根据本部门实验室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与科研发展方向及生产、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综合现有设备、经费条件、轻重缓急、市场供应状况等因素,填报《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立项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教学实验室报教务处,科研实验室报科技处,并分别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将评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定。具体要求按《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立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的申购要在每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连同具体计划,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全校上报的预算汇总,并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学校发展实际和上年度核定经费,初步确定各学院(中心)、部门设备经费预算,报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学校正式下达设备经费指标后,教学科研设备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验室建设项目专家评审结果、教务处或科技处意见、实际经费和各学院(中心)的实际情况,提出分配方案,提交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校党委会确定的经费分配方案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经各使用部门进一步的意见征求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条单价在10 万元(含)以上的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及审批报告》,经专家论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进口仪器设备和控购物资还须按规定逐级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立项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项目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所有仪器设备的申购须填写《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表》。

第十二条个别临时性计划或应急项目须至少提前两周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详细申购报告,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批准后方可执行。10 万元以上大项目则需提交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三条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落实采购。

第十四条各学院、中心根据学校下达经费预算指标,编制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教学设备由教务处审核,科研设备由科技处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报杭州市采购管理办公室。经市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并下达采购执行任务书,由校采购中心具体负责采购业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已批准的采购计划执行,所有各种经费渠道的仪器设备购置,原则上由校采购中心统一办理,专业性比较强的仪器设备的采购,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派专人协助设备采购部门进行采购。计划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付款、报销。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擅自采购仪器设备或先采购后办理审批手续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不予核准报销手续或下一年度减少该部门设备经费指标。

第十六条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廉政措施或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质、竞价、竞售后服务的原则,对仪器设备进行集中采购,并根据批量大小、价格高低和设备复杂程度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凡属政府采购商品,均应事先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对批量设备总值或单台(件)设备值在1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律采取招标采购方式,批量设备总值或单台(件)设备值在10 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采购为主,谈判、询价采购为辅的方式进行。对数量大、金额高的仪器设备采购,应有两人以上参与谈判和采购。

第十八条所有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签订订货合同,订货合同统一由校采购中心加盖合同专用章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所有进口(包括捐赠)设备和控购物资,均由采购中心负责完成一系列相关的申报手续。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仪器设备验收组织,负责仪器设备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组成员由相关学科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按设备类别分电脑类、机电类、分析测试类、一般设备类等若干个验收小组,设小组长1 人,由相关专家担任,验收组织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设备的实物验收要依据合同规定和实物装箱单对设备及配件的数量、规格型号和外观进行常规性验收。技术验收要按合同要求和产品出厂的各类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设备的功能,并考核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凡单台件1 万元以下、批量5 万元以下的全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原则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委托使用部门的技术人员、设备使用人、保管人进行验收,以《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建账、验收单》作为验收凭证,不另写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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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凡单台件1 万元以上、批量5 万元以上的全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原则上都要经学校验收组的验收,并填写《杭州师范大学批量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验收报告单一式四份,一份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一份上交计划财务处作为付款报销依据,一份交设备供应商,一份由设备使用部门保存。

第二十四条单价10 万元以上(含)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使用单位、供货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一式四份);特大型项目或技术要求很高的仪器设备,可从校外特聘专家、技术人员或临时增加验收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有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的,应在验收报告中详细作好记录,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便设备采购部门在有效期内向厂方或经销单位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凡购入的仪器设备,应在规定时间内(国产设备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进口设备在索赔期内)组织验收工作。调拨、赠送或自制的仪器设备,也需按规定手续办理验收、作价和建账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仪器设备验收过程中,除学校的验收组成员外,设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设备总保管、设备使用保管人等应一起参与验收。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二周内按《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建账细则》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和付款报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校仪器设备,不论是使用何种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账后,计划财务处方可办理付款报销手续。

第三十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每件设备统一编号、制作标签,并进行计算机管理。各学院(中心)、部门的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将编号牌粘贴到相应设备的明显位置,以便日后清查核对。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立全校仪器设备总账、分户账、分类账;各学院(中心)、部门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各实验室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及设备卡片。第三十二条各学院(中心)、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统计审核工作,如实反映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及变动情况;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账、物进行核查,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清查核对工作。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必须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要制定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和保管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大型精密仪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对大型精密仪器要定期进行性能指标测试,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并建立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地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护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要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学校将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定期对全校各单位仪器设备的完好状态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十六条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修理。对保修期外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仪器设备,要经批准后方可拆改。单价在1千元及以下的须经实验室(办公室)主任批准,单价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须经学院(中心)、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单价在5 万元及以上的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应经常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十八条设备维修的申请程序。

1.由各部门填写《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并组织维修。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或校领导审批,部门可自行组织维修。

2.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界定维修费开支渠道。

3.仪器设备维修完毕并经使用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三十九条维修经费使用范围。

1.教学仪器设备。

2.行政办公设备。

3.学生课桌椅。

4.教学、办公用家具。

5.其他仪器设备。

第四十条维修经费的使用审核。

1.全校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统一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未经核准,各种仪器设备维修费票据,一律不给报销。

2.虽列入学校固定资产,但同时用于开展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含各部门自购设备)的维修费由本部门计划外收入开支。

3.对于维修费用接近或大于仪器设备原价的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进行维修。根据本办法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废,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4.尚在保修期内的新购入的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由供货厂家负责保修。属于非正常损坏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办法申请维修。

5.仪器设备更换零配件或者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需要的零配附件,按与申请维修同样手续办理。新增加的附件必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人库手续。

第四十一条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校内各单位相互借用,开展校外有偿技术服务。在设备借用和对外服务中,应遵守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四十二条个人借用仪器设备。

1.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给个人自用,若确因教学和工作需要借用者,应办理借用手续。

2.个人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由经办人向设备保管员借用,并办理借用手续。

3.个人借用仪器设备的借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教学需要借用的仪器设备不得超过一学期,每学期末必须归还所借仪器设备。若因教学和工作需要续借者,须经本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凡超过借用期限不还者,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4.个人所借仪器设备,由于当事人保管不善丢失或损坏,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5.外单位人员一律不得借用仪器设备。

第四十三条单位借用仪器设备。

1.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外借,一般仪器设备外借必须以不影响本部门教学和日常工作为前提条件。

2.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仪器设备保管部门的领导同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3.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所借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每天按该仪器设备原价的1%收取)。

4.校内部门之间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借出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校内借用手续。

5.不办出借手续或私自出借,一经发现将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个人和单位借用的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都应严格做好仪器验收工作。

第四十五条仪器设备领用或保管人在办理出国、调动、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在本单位办理好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工作,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调拨与报废

第四十六条学校内仪器设备的调拨,由调入、调出部门的领导同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仪器设备的调拨手续。

第四十七条凡是调拨给外单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主管校长同意,报杭州市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外调手续。

第四十八条凡仪器设备超过使用年限,并已丧失其功能和无法使用的,可按报废处理;没有超过正常使用年限,属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毁的仪器设备,应按报损处理。

第四十九条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条件。

1.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且已无法使用的仪器设备。

2.因各种因素损坏,已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3.损坏的仪器设备,其修理费用超过该设备原价值50%的。

4.因耗能大、污染环境而已淘汰的产品,各种指标无法适应当前教学、科研和日常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十条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手续。申报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条件,并严格审核。

1.在申报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过程中,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应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严格的初审。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

按要求填写好《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

2.对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复审,并报杭州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批,方可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3.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报杭州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批,方可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4.贵重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上报学校,经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报杭州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批,方可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八章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和使用制度,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五十二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保管人必须立即向学院(中心)、部门主管领导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时,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属责任事故,应照章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而盲目操作;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

4.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

5.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领、发、借等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6.实验指导教师工作失职、擅离职守或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7.其他责任事故。

第五十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有关人员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可以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造成的损坏;

2.因超过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的,属于试验性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防止的损坏;

4.其他无法防范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五十六条对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虽已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坏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抢修,未造成严重损坏的;

3.一贯遵守纪律,爱护设备,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且损失不大的;

4.易碎易损的仪器设备。

第五十七条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赔,超出应使用年限的,按其净残值计赔。赔偿金额=[(原值─净残值)÷应使用年限]×(应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其中:净残值=原值×5%;应使用年限按仪器设备的类别分别如下:计算机类:6 年;仪器仪表、电子、机械类:10 年。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丢失或损坏无法修复的,按折旧计赔;

2.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4.仪器设备损坏修复后质量、性能下降的,应酌情计赔受损价值;180

5.凡属家电类、常用工具、摄影摄像类等可供民用的物品丢失计赔时,原则上按原价金额赔偿。

第五十八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作出结论,并及时填写《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明确提出赔偿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十九条赔偿审批权限:价值千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价值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价值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十条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持《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中的“财务缴款单”向计划财务处交纳赔偿费,该仪器设备的报失或报废手续凭计划财务处开具的收款收据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按《杭州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工作,按《杭州师范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细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对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废,按《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细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__